婚外情不当得利须返还

 

【问题咨询】

两年前,文某(男)与洪某(女)产生婚外情。2013年3月,文某以和朋友打赌为名,和洪某商议要购买轿车,洪某表示同意。4月13日,两人一起到某车业公司购买了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花去8.52万元。其中,从洪某的信用卡支付8.4万元,另1200元由文某支付。后文某到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登记,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文某。不久,双方关系破裂,洪某要求文某返还购车款。文某辩称,车子是自己买的,车辆登记的也是自己的名字,购车款8.4万元是从洪某的信用卡上支付的,但其中5万元是自己交由洪某代为保管的存款,剩余的3.4万元是洪某自愿赠与的。洪某是否有权要求文某返还购车款?

【齐信解答】

婚外情中的经济关系往往成为感情破裂后必然面对的法律纠纷。

本案中文某与洪某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再者,《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然文某辩称购车款中的5万元是自己交由洪某保管的,但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洪某为文某买车的钱是否属于赠与也需要证据,文某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洪某也否认该笔款系资源赠与,所以,文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洪某的购车款8.4万元,造成洪某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购车款。因此,洪某有权起诉文某返还购车款。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