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咨询】

2013年1月2日,某建筑公司梁某受公司的指派驾驶重型运货卡车去运送钢筋。公司为此提前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了超长通行证。为了运输需要,梁某将卡车作了部分改装,将一节四轮车架与卡车的后架连接。梁某深夜达到钢筋厂,装上钢筋后,连夜返回。当卡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于某正好骑自行车通过该段路口。由于天黑,没有路灯,于某见卡车头已经通过,误认为卡车已全部通过,就骑着自行车从该车后面横穿马路,不慎撞在车架与加长的自接车架的结合部,连人带自行车倒在了卡车的车轮下,当场死亡。经当地的机动车检测部门检测,证实该肇事车辆的安全机件不合格,所载的超长钢筋未按相关规定配置警示灯。

于某的家人称曾多次找到司机梁某和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某及其公司辩称,公司在出车前已经申请了超长通行证,自己没有任何过失,此交通事故是于某,疏忽大意撞在了卡车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梁某及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支付2万元的丧葬费用。问梁某及建筑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我们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梁某擅自用加长的车辆运输钢筋,并在夜间行驶时对加长的部分没有配置相应的警示灯,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1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非法改装的车辆,其安全性能差,存在着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从表面上看,自行车骑行人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好像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如果深层次的考虑,其过失完全是由于该加长车辆在搭载的超长钢筋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灯所造成的。由于该车未按规定在加长的部分装上警示灯,于某以为机动车已经通过,才开始横穿马路,恰好撞在车后架与四轮车的结合部,这说明于某是按照自己的、一个正常人的常识,对车辆结构作出的判断。但由于天黑,又没有照明设备,他没有注意到该车超长这一个特殊情况,作为一个普通人都是不可能考虑到这种现象的,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司机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结构,在行驶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造成了本起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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