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欠缺施工资质,是否导致承包合同无效,损失如何承担?

 

【问题咨询】

2012年9月,王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办公用房委托给某装修公司(不具有消防设施施工资质)进行装修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施工说明中载明了工程的消防规范要求。完工后,王先生于2013年1月入驻。2013年3月,公安局消防部门以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为由责令立即改正。王先生不得不将办公室一层顶部及二层部分地面拆除,重新进行符合消防要求的油漆喷刷并装修。为此,王先生来所咨询,这几万元的二次装修费及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齐信解答】

本案二次装修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其关键点在于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及双方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的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在本案中,王先生聘请的装修公司因为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反了上述第一项的规定,该装修合同应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装修公司作为施工方,在没有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导致工程不达标并造成损失。因此,装修公司应对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而王先生作为发包方对于装修公司是否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对于本次工程二次装修的损失,应由王先生和装修公司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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