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车连环相撞案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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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的余先生说:2013年3月10日,其驾驶A车行驶至建国路变道时,与左侧同向行驶的李某的B车、王某的C车相撞,至李某的B车越过道路中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易某的D车相撞,至易某的D车撞上前方潘某的E车,C车撞在路边的护栏上后,五车挤压在一起。本次事故造成五车受损,B、C、D、E车上乘的乘车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B、C、D、E车司机均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A、B、C、D、E五车的车辆所有人皆为其机动车在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余先生想问:此时该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齐信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数车连环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数车连环相撞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发生损害的交通事故,在各机动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况下,数车连环撞车案件诉讼主体就变得相对较为复杂,往往会涉及多个受害者、被保险人、交强险保险公司。

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也即如何确定各个受害人的侵权人。有观点认为应将除本车以外所有连环相撞的车辆都作为侵权人列为被告,实践中大多数人在起诉时亦是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在确定侵权人时应当从损害的原因力上进行分析。即受害人就其损失诉至法院,应分析其主张的损失是产生于数车连环撞车中的哪一次碰撞,而这次碰撞又涉及到哪些车辆,其中哪几辆车的行为人对该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

因此,就上述案件中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方法为:

(1)若B车上的乘车人员受伤,因B车上的乘车人员的损害后果是由于A、B和D三车之间的相互碰撞、相互作用所致,而后面发生的D车和E车的相互碰撞不是导致B车乘车人损害的原因力。因此,B车上的乘车人员受伤应当由A车和D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若C车上的乘车人员受伤,因C车上的乘车人员的损害后果是由于A车和C车相互碰撞、相互作用所致,而B车、D车和E车之间的碰撞不是导致C车上的乘车人员损害的原因力。因此,赔偿责任主体为A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保险公司。

(3)若D车上的乘车人员受伤, 赔偿主体为A车、B车和E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保险公司。因为其损害后果是由B车和E车相互碰撞的原因力所致,而A车虽未与D车直接发生碰撞,但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源于A车,A车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理应是侵权人之一;

(4)若E车的乘车人员受伤,赔偿主体为A车、B车和D车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保险公司。因为其损害后果系B车、D车和E车的相互碰撞的原因力所致,而A车虽未与E车直接发生碰撞,但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源于A车,A车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理应是侵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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