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签订工亡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问题咨询】

西安的刘先生说:他儿子在工地干活时不幸死亡,单位与其签订了死亡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补偿其18万,后无任何责任;刘先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或仲裁。刘先生迫于无奈,当时就签订了这份协议。刘先生现在想问:这份协议有效吗?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齐信解答】

用人单位和工亡劳动者家属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除了看赔偿或补偿数额是否公平,还需要看协议签署时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强制性义务。主要情形有如下几种:

(1)、无效。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2)、有效。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只要是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那协议就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3)、可变更、可撤销。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故,刘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无效,刘先生可以提起仲裁。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然后申请工伤认定,最后根据工伤认定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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