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是否应负担遗腹子的抚养费?

 

【问题咨询】

江苏的张女士说: 2012年12月17日21时左右,其丈夫蔡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恭某住宅门口路段时,因其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导致张某倒地受伤。2012年12月18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11日,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行驶中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恭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物品,从事非交通活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2月1日,蔡某的父母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恭某赔偿损失。2月22日,张某生下女儿小蔡。张女士想问:她能否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小蔡申请参加诉讼?

【齐信解答】

本案涉及遗腹子的抚养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从该规定看,遗腹子似乎不在被扶养人的范围内。在蔡某因事故死亡时,小蔡仍是胎儿,为母体的一部分,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但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对其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势必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事实上,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自然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有权利延伸保护的理论,虽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为保护其将来出生后的利益设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我国《继承法》中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对胎儿出生后的扶养问题可以比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遗腹子出生时有两种情况,即活体或死体。如为死体,则不存在抚养问题;如为活体,则其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如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死亡或伤残,则其受抚养权就会受到侵害。

本案中,小蔡在诉讼过程中出生,由于其父亲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蔡某对其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已无法实现,若因此而将其所需的生活费全部由其母亲承担,而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一方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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