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擅自打官司造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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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的马女士说:2012年她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主委员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该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主委员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主委员会做主,讨回公道。马女士说:她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做法正确吗?

【齐信解答】

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区,有的业主委员会擅自自作主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业主委员会动不动就提起诉讼,输了官司业主委员会就辞职不干了。有的业主委员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大多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主委员会,则视为业主同意诉讼云云。其实这种做法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3种,即同意、反对、弃权。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主委员会则只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管理区域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

故该业主委员会因未得到业主的授权及未取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而擅自诉讼,其行为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擅自行动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委员会中各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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