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噪音致财产损失,该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沈阳的刘先生说:他是一名养鸡专业户,2012年6月,他购进了1.2万只肉食鸡雏,其中7500只在村外的两个鸡舍中饲养。2012年7月29日,在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沈阳市某农用航空站使用B3875型飞机为刘先生所在的几个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行作业。在飞行中,飞机超低空飞临刘先生的鸡舍上空前后共三次。飞机超低飞行(飞行的高度在8至10米左右,80分贝),导致刘先生饲养的小鸡受到惊吓后全部向一个墙角扎堆奔去,造成大量死亡。并且由于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刘先生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刘先生因此遭受经济损失10万多元。刘先生想问:他该如何维权?

【齐信解答】

该案是典型的噪声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须具备如下要件:1、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环境噪声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而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对排放噪声的最高限值所做的规定。科学实验表明,适合人类生存的最佳声音环境为15至45分贝,而60分贝以上的声音就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由于飞机前后共三次飞临原告的鸡舍,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80分贝),造成原告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这是噪音污染的典型例证。

因此,刘先生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途径用以维权。但是采用民事诉讼有诸多不便之处,譬如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举证比较困难等等。除此之外,请求行政处理不失为解决环境纠纷的好办法。

目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维权:

(一)请求环保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我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明确了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污染源调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环保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60日内依然不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当事人可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环境行政诉讼。

(二)请求行政处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可通过调解、协商、请求行政处理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其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纠纷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理的环境纠纷有三种:一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纠纷,二是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三是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的形式,实际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环境民事纠纷中进行的行政调解。

同时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金额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能较好地解决环境纠纷。

因此,刘先生可以先采用行政途径来维权。若不能达到目的,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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