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转让费该由谁来还?

 

【问题咨询】

河北的宋先生说,他现在遇到房屋租赁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事情的过程是:2008年11月1日,房屋的所有人杨某与该房承租人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杨某将其所有的商铺出租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月租金800元,另收取押金800元。2010年5月18日,李某与宋先生协商,将商铺转租给宋先生,并征得杨某的同意。期间,宋先生向李某交纳了24000元转让费、剩余租期的租金4000元和押金800元。2010年11月1日,杨某与宋先生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约定租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租金为12000元/年,押金为800元。租赁期满后,杨某要求宋先生返还商铺,但宋先生要求杨先生返还转让款,杨某不同意。由于宋先生拒不返还房屋,杨某将其诉诸法院。宋先生想问:转让费能否要回?

【齐信解答】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故杨先生要求宋先生返还商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且在本案合同租赁期满后,宋先生占用房屋,属无权占有,应支付杨先生租金。至于租金的数额,标准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2000元计算至返还商铺之日止。其次,对于宋先生提出的杨先生应赔付转让费24000元的意见,因杨先生虽同意转租,但转让费系宋先生与原承租人李某协商,且转让费由原承租人收取,转让费与杨先生无关。宋先生主张要求杨先生给付转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现在关于铺面转让费在某些地区形成了交易习惯,但我国法律对铺面转让费具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通过本案可看出,转让费中存在一定商业风险,次承租人因铺面被出租人收回导致无法再次转让而损失转让费,甚至有些承租人在明知该铺面难以持续经营,单独或与出租人联合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次承租人,这是违背法律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鉴于此,当事人应慎重对待铺面转让中的转让费问题,次承租人最好与出租人、上手承租人事先约定好转让费条款,避免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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