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被撤销,公证处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咨询】

西安的刘女士问:丈夫在世时留下遗嘱,将去世后的财产全部交给妻子继承,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想14年后,公证书被撤销,继子参与了对丈夫财产的继承,给刘女士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害。刘女问:能否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本案中,刘女士因公证处随意撤销公证书,对自己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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