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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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小宋说:她和丈夫结婚以后生活一直很幸福,两人感情一直很好,还计划着移民。今年,丈夫首先办好了移民签证,并到国外,说正在给小宋办理。谁知,后来几个亲戚朋友找到家里要求偿还債务,小宋这才知道所有的事情。原来,丈夫婚前和朋友出资建立公司,为筹集资本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钱,结婚以后又借了不少,但是丈夫并没有告诉小宋借钱的事情,而且开公司所得的收益一直都是由丈夫管理,小宋几乎从不过问,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小宋是否应该还这些欠款呢?

【齐信解答】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小宋的丈夫在结婚之前为自己筹资办公司向亲朋好友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并不是用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小宋的丈夫自己还这些欠款。

至于婚后,小宋丈夫向亲朋好友所借的钱,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于小宋丈夫在外借款之事小宋并不知晓,也就是说小宋丈夫未经小宋同意,独自借钱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所得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份债务小宋不需要承担,应由小宋丈夫个人偿还。

夫妻之间债务承担的一个简单而总括的原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区分债务的性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债务的性质主要从支出财产的用途来分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赡养 父母、抚养子女、一方的医疗支出、购买家庭用品等日常开支,这些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人又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等,应当由夫妻一方中所负债务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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