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取红利的权利可否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问题咨询】

张先生说:我打算和两个朋友合作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我有资金800万,我两个朋友各有资金100万。我的朋友李某在市场拓展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其在公司成立之初对业务拓展将发挥重要作用,要求拥有20%的分红权;我的朋友陈某有很好的人脉资源,对企业的良好经营有很重要的作用,要求拥有20%的分红权。朋友李某和陈某的资金都只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为了公司的良好经营我愿意让他们都享有20%的分红权。请问给予朋友李某、陈某各20%的分红权是否有法律依据,该怎么操作?

【齐信解答】

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以人为企业根本,因此在红利分配上可以按照股东个人对公司的贡献和作用来协商确定,充分体现股东本位,股东具有自由约定分配红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张先生和朋友李某、陈某欲注册的公司可以在股东出资协议里约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张先生出资额为800万,享有60%的分红权;李某出资额为100万,享有20%的分红权;陈某出资额为100万,享有20%的分红权。该约定可以写入公司章程,以供股东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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