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式有哪些种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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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的刘女士说:她在今年10月15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肇事司机拒赔。由于她在康复期,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参与诉讼活动,便打算委托律师代理此案。但当问及委托代理方式是特别代理还是一般代理时,她不明白了。刘女士想问:代理方式有哪些及之间有什么区别?

【齐信解答】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法中代理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前者是指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但并不代表其代理权利是没有限制的,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仅仅是诉讼程序方面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后者是指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所以,在委托协议中必须写明权限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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