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能否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咨询】

陕西的程先生说:他妻子在8月中旬生小孩时,因医院引产错误导致胎儿生下后窒息缺氧,后经抢救两天无效死亡!他们找医院要求给个说法,但医院坚称院方没有任何责任。后找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医学鉴定,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受理。程先生想问:他能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吗?

【齐信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这是其法定职责。只有根据医学鉴定,才能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而断定院方是否有责任。可以说,由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程先生难以掌握最为有利的证据,进而延长了权益被侵害的时间,侧面上放任了对患者利益损害状况的发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因此,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卫生主管部门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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