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食物中毒,旅行社是否该担责?

 

【问题咨询】

深圳的刘女士说:2012年5月,她和家人报了旅行团去四川成都游玩。原计划于5月7日下午返回广州。但8日上午8时起,其所在的旅行团团包括导游、司机在内的13人,在入住的酒店食用酒店提供的包括牛奶、豆浆、粥、面条、包子、鸡蛋等自助早餐后,很快出现头晕、头疼、呕吐等不适症状。随后病况加重,被紧急送往景区医院。在治疗15天后,刘女士出院。刘女士想问:她能否起诉旅行社,要求其承担责任?

【齐信解答】

这是涉及到旅游过程中的人身损害等旅游纠纷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女士所住的花园酒店,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入住的游客中毒。酒店由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旅行团应履行审慎选择的义务,保障旅行团成员不收身体、财产的损害。但是,由于旅行团自身的过失,导致游客中毒受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刘女士可将旅行团与花园酒店一并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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