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偿完贷款的按揭房屋还能到银行再抵押贷款吗?

 

 【问题咨询】
   西安的程先生问:他2009年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购价180万元。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子现在升值为300万元。如今,他做生意需要钱,想用该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但该房屋还有100万的贷款未还。程先生想问:未清偿完贷款的按揭房屋还能到银行再抵押贷款吗?
   【齐信解答】
   这涉及到法律是否允许进行重复抵押的问题。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分别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所以,法律是允许一个抵押物在设定抵押权后,其余额价值还可以再抵押的,只是其再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已抵押财产的余额部分罢了。这里要特别提醒各个债权人,重复抵押应做好各次抵押的登记,以充分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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