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下落不明,丈夫可否提出离婚?


【问题咨询】

咨询人高先生:我2012年9月和同村的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李某便外出打工,后来再未和我联系,她的家人也不清楚她的下落。请问我能否起诉她离婚?

【齐信解答】

您好。对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只能公告送达。期满后(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两个月),被告未出现,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另一种方式是,首先对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然后再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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