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收缴罚款吗?


【问题咨询】

宁夏的刘先生说:他是个体工商户,从事发廊生意。后被公安机关查证,其有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办案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要求当场缴纳罚款8000元,但并没有给予发票。刘先生想问:公安机关这么做合法吗?

【齐信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最轻的处罚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是不适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

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106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由上可以得出,执行人员对于大额罚款没有当场收缴的权利,并且对于小额罚款,也应当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果违背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缴纳,并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公安机关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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