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

【问题咨询】

陕西的王女士说,其父母有一套房产,2010年时二人一起去公证处分别做了公证,内容为把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孙子王某,后母亲于2013年去世,父亲在2015年经过慎重考虑,和自己一同前往公证处做了第二份公证,内容为父亲将该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由王女士继承,后父亲于今年去世,去世时指定他的老战友张某做遗嘱执行人,张某在父亲葬礼后召集所有人宣读了遗嘱,王某当场表明接受遗赠,王女士当场提出她与父亲后来另作一份公证遗嘱变更之前遗嘱的事情,但张某表示其对王女士所提遗嘱并不知情,王某也提出2015年时王女士父亲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在王某要求王女士配合他将房屋过户,她想咨询一下这个房屋是否有她的份额,她是否应当配合过户?

【齐信说法】

首先王某提出王女士父亲作出第二份公证遗嘱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遗嘱的人身属性很强,不可以代理办理,所以王某的主张没有根据,王女士父亲的第二份遗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王女士父亲的第二份遗嘱实际上变更了其第一份遗嘱的主要内容,且第二份遗嘱同样为公正作出,故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王女士母亲作出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王某已经明示接受遗赠,其可以继承王女士母亲的房产份额,王女士可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份额,二人各拥有该房产50%的份额,可协商将房产归于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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