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和股权应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归属?

【问题咨询】

陕西的张女士说,她与王某2015年结婚,婚后王某父亲出了20万首付帮助她和王某购入一套商品房,交房后一直是王某父母居住,房贷一直是王某在还。婚后张女士一直无业,做了全职家庭主妇,王某在婚后成为公司A和公司B的股东。2017年,王某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向招商银行某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周转协议书》,并要求张女士与银行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西安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张女士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将二人名下另一套房屋作为抵押。2019年,二人离婚,王某在银行的贷款已经逾期,银行主张将抵押房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张女士想咨询,王某父亲出首付购入的商品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想要两家公司的股份,但王某不同意折价补偿,是否可以请法院判令折价补偿?离婚后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否随之无效,自己不用承担此项债务?

【齐信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并非全款购房,仅仅支付了首付,此商品房为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王某的名下,房贷也是王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商品房在张女士和王某离婚时仍没有拿到房产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女士既可以主张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根据房屋的鉴定价格获得折价补偿,也可以等待房屋产权清晰后,二人再协商或者起诉进行处理。其中王某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女士称公司A另外两个股东同意王某将股权部分转让给张女士,使其成为新股东,公司B的另外两个股东不同意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张女士,但也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可见,如果不是王某自愿,法院是无法判令王某将股权折价补偿给张女士的,公司A的两个股东同意张女士成为新股东,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并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张女士可以成为公司A新股东;公司B的两个股东不同意张女士成为新股东,但是也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张女士成为新股东,张女士可以成为公司B的新股东。

王某签订的《个人贷款授信协议书》,张女士知情并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其已经对银行表示对王某的贷款行为知情并同意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业务至债务清偿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此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份额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离婚也不能让张女士免于承担此项债务,且银行已经取得此项债务所抵押房产的他权证书,可以就抵押房产变现所得优先受偿,银行受偿后的剩余部分夫妻二人再进行分割。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