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应该选择调解还是判决?


【问题咨询】

陕西的李女士说,自己借了16万给张某,双方约定年利率20%,借期一年。然而到期后,张某一方面没有积极偿还该笔债务,另一方面还拒接李女士电话。忍无可忍的情形下,李女士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却在收到传票后主动联系李女士希望调解解决此事,李女士为此来所咨询应如何处理?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因此,选择调解或判决是当事人的自由,并没有调解更好还是判决更好的说法,调解后经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一致,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一般情况下,调解书能更快促进争议的解决,同时鉴于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由双方约定,对于结果的走向更具有确定性,这是调解的优点。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由拒不执行调解书构成,在相对人毫无诚信的情形下,坚持判决对原告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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