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完成了土地经营权流转?

【问题咨询】

陕西的乔先生咨询,其与张某系同村村民。乔先生承包经营村内某地块,持有当地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里通过简单制作表格,将其以及其他村民的土地流转给张某,表格上虽然有乔先生签名。但该表格上未加盖村委会公章,且未办理任何流转登记,也未变更承包合同。

乔先生想咨询的是,该地块是否已经流转给张某?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即是说,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自合同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本条算没有明文规定,但其实也应当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登记,本所认为登记有利于当事人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因为,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

因此,由于李某未与村委会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进行流转登记,故乔先生在获取承包经营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下,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属于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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