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民事赔偿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的真实意图?

【问题咨询】

陕西的张先生分包了西安市某建设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李某在张先生分包的该工程进行水电安装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李某后在水电安装作业时摔伤,被送往省人民医院、南京医院等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其间,张先生在未签订民事赔偿合同的情况下为李某在省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等合计4万余元;转院过程中支付车费、住宿费、检查治疗费合计3000余元;以生活费的名义向李某支付5万元。

李某治疗结束后,张先生与李某因对医疗费的处理意见不一致,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其返还借款169128.44元及其利息。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在此之外,合同解释规则大致可以归纳为文义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习惯解释规则、诚信解释规则、目的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

本所认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解释的作用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在当事人表示意思与内在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具体到本案中,张先生在向被告支付款项之时,主要是用以支付被告所受伤害的检查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双方未签订民事赔偿合同,仍不阻碍认定张先生支付金钱是在向李某履行赔偿义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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