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交社会保险同时要求员工退还部分工资是否合法?


【问题咨询】

陕西A市的张女士说,自己2020年11月入职B公司,入职时合同约定“每月薪资6000元,其中2000元为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3月初,张女士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未应允。张女士遂向B公司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经协商,B公司同意为张女士补交社会保险,但要求张女士退还10000元作为社保费用,问是否合法?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由于合同明确薪资中的2000元属于社会保险费用,在公司为张女士补交社会保险后,该笔款项即成为无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B公司作为受损失的人请求张女士返还取得的利益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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