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损失未超出定金收益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咨询】

山东的郑先生称,郑某想购买一批黄花梨,通过朋友乔某介绍认识了彭某。在现场看货后,郑某决定以50万元的价格向彭某购买5根黄花梨。双方签订了协议,彭某承诺出售的黄花梨不是假货,且在交货12天内,如发现不是黄花梨,可全额退款。乔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一并签字。当日,郑某支付了定金7万元。几天后,郑某及时支付货款43万元,并从彭某处将5根黄花梨提走。事后,郑某通过专业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所购黄花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得知所购货物并非黄花梨后,郑某即于次日分别向乔某、郑某邮寄送达了《退货通知》,并要求乔某和郑某退还货款43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请问,郑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齐信解答】

你好,彭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郑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郑某要求彭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另外,彭某收受了43万元货款,确实给郑某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定金数额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郑某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乔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乔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某追偿。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