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肇事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吗?


【问题咨询】

陕西的孙先生称,刘某是我公司的小轿车驾驶员。今年2月的一天,刘某驾驶公司的轿车赴饭店宴请亲朋,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肇事撞伤范某,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范某构成五级伤残。就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及我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单位对公车私用过程中交通肇事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你公司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单位职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要替代职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驾驶公司车辆赴饭店宴请亲朋,系为处理个人私事,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你公司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赔偿责任。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公车私用,但你公司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有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采取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刘某办私事使用公车,说明你公司对车辆管理存在漏洞,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管理不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你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刘某因私事擅自使用公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范某的损失除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外,其余损失应当由刘某和你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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