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采矿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咨询】

安徽的董先生称,董某将其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吴某使用,双方签订了《出租协议书》,双方约定,董某将其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吴某采石。协议签订后,吴某对石场进行了开采、使用,并将租金交给了董某。后采石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董某和吴某都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因该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通知书》,责令采石场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待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经营,并处以罚款。董某交纳了罚款,并且交纳了采石场需交纳的山场周边田地飞石赔偿费、粉尘排污费、环境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等各项费用。此后,董某要求吴某承担以上已经缴纳的各项费用。请问,董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齐信解答】

你好,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董某与吴某签订的《出租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董某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吴某采石,实际上是将采矿权转让给了吴某。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采矿权的转让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且需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董某与吴某签订的《出租协议书》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为无效合同,董某无法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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