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为适格的原告?


【问题咨询】

开发商天乐置业投资公司代表天乐小区的全体业主,与祥云物业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祥云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不尽职责,小区多次发生盗窃事件;为了创收,擅自许可他人在小区打广告,并将广告费占为己有,因广告造成业主墙面渗漏而拒不修复。上述行为引起广大业主不满,为维护业主权利,天乐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报经房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多次与祥云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均无效果。为此,业主委员会起诉祥云物业公司,要求其返还超期收取的业主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承担业主墙面渗漏修缮义务等。请问,业主委员会是否为适格的原告?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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