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体现销售广告上的价格优惠政策,购房者能否主张开发商违约?

【问题咨询】

西安陈先生:我今年1月在一小区门口的广告中看到“交2000抵5万”的字样,于是决定买一套,但在去签合同的时候却发现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价格优惠的条款,导购说广告上说的不算数。请问我能否主张开发商违约?

【咨询精华】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未将销售广告中的关于房屋价格的内容写入购房合同,购房者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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