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就债务承担已做了明确约定,离婚后债权人还能否要求原夫妻共同偿还?

 

【问题咨询】

西安的王女士问:我与丈夫曾于2006年以按揭方式购得普通商品住房一套。2011年10月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前夫所有,此后的按揭贷款本息也均由前夫归还。后来,因前夫连续数月没有按期还贷,银行于2012年6月将我和前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下欠贷款本息。王女士问:离婚时我与前夫已就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及贷款偿还做了明确约定,现在我们都离婚了,银行还有权要求我偿还贷款吗?

【齐信解答】

首先,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你与前夫的按揭贷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基于双方购房这一共同利益,显然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婚姻法》(2001修正)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后,银行有权要求你共同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虽然你与前夫在离婚时已经明确房屋归前夫,此后的贷款本息均由前夫一人承担,但你无权抗辩银行的诉求,只能在承担偿还责任之后,再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按照确已垫付的金额,向前夫追偿。当然,你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按揭房产,用所得偿还房贷,以避免或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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