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政府批文在他人房前又盖高层,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算侵权吗?

 

【问题咨询】

渭南的陈先生问:其在城区有一套两间两层的独院住宅,全家在此已居住了20余年。近期,位于其前巷(巷道为3米)的李某欲将其原来也是两间两层的独院住宅翻建为两间四层——这将严重妨碍陈先生住房的通风、采光。陈先生要求李某停止施工,李某却以自己已获得当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为由拒绝停工。问:李某持有批文依法可以翻建,但其翻建行为又影响了陈先生的通风、采光,该怎么处理?

【齐信解答】

这一问题涉及到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关系问题。从法理上说,城建部门为李某颁发准建批文的行为系行政行为,而李某翻建房屋、影响陈先生住房通风、采光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各自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同。因此,一个合法的行政为并不必然也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相反,在实践中,某一行为可能在行政法上是合法的,但在民事上却要承担民事责任,陈先生反映的情况即属此类。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关于采光权的侵权认定有两个标准:一是新建建筑物使在先的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二是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建筑物使在先的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关于国家日照标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陈先生觉得自家采光低于这个标准,可寻找规划部门进行测算鉴定,如果构成前述两种侵权情形任何之一,陈先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在建高层的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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