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后,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咨询】

西安的侯先生问:其和妻子王某两年前花费60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登记在了他们14岁的儿子军军名下。现其和妻子王某两人要离婚,孩子表示要跟随母亲王某生活。侯先生想分割当初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该房产,王某不同意,侯先生问:自己的要求是否合法?

【齐信解答】

根据《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25条第2款“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儿子军军,而不是侯先生夫妻。侯先生夫妻当初将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由于军军尚未成年,其财产由监护人代为管理。所以,侯先生在将房产登记于孩子名下后,该房屋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不能再要求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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