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首部规定听证的法律,其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

一、关于听证的适用条件

1、实体条件: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程序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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