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应予立案追诉的四种情况

 

为亲友非法牟利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其他便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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