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为正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实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范(试行),其中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四)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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