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陪送的嫁妆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买,假若父母又明确规定该财产赠与子女个人,应当认定该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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