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自然会有人通过滥用公司形式逃避责任,为了维护公司法的尊严,惩罚滥用公司形式的不法之徒,英美法系发展出了“刺破公司的面纱”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这一制度,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让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只能个案识别,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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