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与责令退出法庭的含义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训诫是一种轻微强制措施,其含义是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未经允许在法庭做记录,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强行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法庭上大声哄闹等,都属于违反法庭规则。冲击法庭,在法庭或法院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证人、对方当事人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其他行为,属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则应当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或处罚。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条件是诉讼参与人作出了情节比较严重的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适用责令退出法庭是比训诫严厉的强制措施。训诫虽然要记录在案,并要求接受训诫的人签字,表示不再重犯,但实际上只是口头批评,被训诫人还可继续留在法庭参加案件审理或者旁听案件审理活动。责令退出法庭则使被处罚者暂时不再参加案件审理活动,丧失(暂时)某些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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