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可知,公民遇有下列11 种情形可申请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 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的;认为 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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