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终局行政行为?

答:所谓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 定的规章和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接 受司法审查的。根据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可知,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是国务院的职权。因此,因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是不能受理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 定: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分的勘定、调查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都是最终裁决即终局行政行为,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是说,村、乡、县、市、省的区域边界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做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来解决,而行政机关裁决此类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但最终却是由行政机关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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