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答:《行政诉讼法》第六条列举了7种具体行政行为:第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这“不服”不是指“不服从”,而是指被处罚的人认为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没有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或者认为处罚过重。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这里的“不服”同样不是指“不服从”, 而是认为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必要, 或者不应该采取那样的强制措施。第三,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属于自己的法定经营自主权。这里讲的“经营自主权”是指公民作为个体经营者或者承包经营户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自主定价、劳动用工、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权利。第四,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行政机 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以答复的。第五,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不予以答复的。第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可诉的。这里所讲的“人身权”是指除前面列举以外的政治权利、劳动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这里所讲的 “财产权”除前述外还包括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典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此外,其他法律还具体规定了一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