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之三:律师的执业原则

 

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律师开展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律师执业活动必须遵循这些原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律师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我国的律师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的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这些原则在我国的《律师法》(2007修订)、《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比较明确的体现。②这些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覆盖面,贯彻于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中,体现在律师执业的各个方面。③这些原则对律师的业务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体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适用基本原则。④这些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实现法律赋予律师的历史使命。根据我国《律师法》(2007修订)第3条规定,我国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以下: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律师作为我国公民,应当履行我国公民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

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两层含义:①律师在执业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如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律师法》(2007修订)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律师执业时自己违犯宪法和法律,那么不但违背了律师的职责,而且有损律师的声誉。②律师在非执业时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律师在非执业时作为普通的公民更应当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律师也不例外。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行业道德规范。律师的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律师执业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律师必须遵守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国《律师法》(2007修订)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也通过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才能保证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促进律师事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我国《律师法》(2007修订)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进行任何一项业务活动,都应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真相为基础,把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具体体现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要求其认真阅卷,全面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仔细核实、反复推敲以认清案件真相,而不是单凭主观臆想推测,也不能偏听偏信。如果因怕麻烦、图省事而不做调查分析简单下结论,则难免办错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还要求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强词夺理。当然,如果遇到现场遭破坏、证据灭失等使律师调查事实受到限制或难以实施的情况,律师则可以以“没有一定事实”为依据,提出矛盾,指出有关证据不充分、不确实之处,提醒有关机关某案件的认定值得怀疑,以协助案件的全面查清,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也发挥了律师对有关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进行任何一项业务活动,均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标准去判断是非曲直。同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原则,以此指导业务活动。在任何情况下,不违反、背离法律,也不做出不利于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具体体现在:①律师应系统地通晓法律,掌握和熟悉法律条文。②在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严格执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违反法律的事坚决抵制,不屈从于外部压力,更不能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断章取义地歪曲法律。③具备高度的法律观念和深厚的法学素养,配合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的时候找到“准绳”,做好一案一事的审理判决工作。

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

律师执业是否依法,是否恪守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律师执业必须接受监督。律师执业接受监督有利于树立律师良好的执业形象,规范律师的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法》(2007修订)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国家对律师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来实现的,具体有: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来检查律师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对违法的律师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律师法规定的,可视情节给律师以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③税务机关的监督。律师有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对律师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按有关规定处罚。④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泄露国家重要机密、行贿、介绍贿赂或伪证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⑤人民法院的监督。律师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对律师的监督,具体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监督表现在:对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直接向律师提出批评,予以谴责,也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映,或通过新闻机构、报刊杂志等媒体加以揭露和曝光,以实现舆论监督。对于律师违反执业纪律、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对于律师泄露国家重要机密、行贿或介绍贿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当事人对律师的监督,体现在对于律师在接受其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敷衍塞责的,当事人有权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律师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关于律师的依法独立执业,是各国律师法的普遍规定。例如,《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日本律师联合会会章》第16条规定律师的本质是自由的,不受权力和物质所左右。”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律师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允许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是保证律师真正发挥其作用职能所需要的。

2、律师只有依法执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即是说,如果违法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法律则不予保护。例如,被处罚停止执业但仍去执业,或者在执业中出现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等,法律不仅不予保护,还要追究其责任。

3、律师依法执业,其职务权利、人身权利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律师的法定权利。如果发生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其各项法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方式予以保护。司法机关也应依法予以保护,从而达到全社会都应消除对律师工作的误解、疑虑、偏见,尊重并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自觉承认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享有的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不应当发生阻挠、破坏律师的依法执业的现象与行为。

我国《律师法》(2007修订)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这一条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据,是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执业原则。我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下半年恢复重建以来,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得到了社会的尊重。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对方当事人迁怒于律师,殴打律师,当事人扣押律师做人质,某些法官不让律师查阅案卷,防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告人通信,法院根本不尊重律师的意见,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有的法官无视律师的合法权益,将律师“驱逐”出法庭等。针对以上这些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情况,《律师法》(2007修订)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这样有利于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律师执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律师本身违法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要按法律或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把“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作为我国律师执业的原则,反映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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