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制度之十三: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

(一)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主席的继位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一)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国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发布命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批准或废除的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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