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制度之九:人权制度

 

中国人权发展50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0年2月)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

二、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巨大改善

三、公民、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四、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五、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六、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前景

 

前言

199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广大人民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毫无人权可言。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开展了一系列规模宏大的运动,迅速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建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使国家和社会的面貌焕然一新,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纪元。

——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旧中国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奴役,国家主权沦丧,人民的人权失去起码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胜利的第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将帝国主义列强赶出了中国,从而为中国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扫清了道路。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及其攫取的各种特权,坚决没收法西斯国家的在华财产,彻底铲除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在华的政治、经济特权,实现了国家的完全独立。新中国成立初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政治上不承认、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包围的全面遏制政策,并于1950年悍然发动朝鲜战争,把战火烧到鸭绿江边,企图将人民共和国扼杀在摇篮里。新中国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畏强暴,被迫进行保家卫国的正义战争,并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有力地捍卫了国家独立和人民的安全。与此同时,新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倡导和模范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平等互利、和平友好关系,成功地挫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孤立、封锁、干涉和挑衅,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尊敬。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的取得,为中国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社会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为后来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稳定健康的发展,进而为人权的不断改善创造了根本前提。

——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依法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3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同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登记选民占18岁以上公民的97%,其中85.88%的选民参加了选举,共选出基层代表566.9万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运动,实现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两个多月,共有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116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在如此广泛的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宪法,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属罕见。《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机构的职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

——实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废除压迫人民的旧制度、旧习俗,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为新中国的人权发展扫清障碍。在旧中国,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约80%的土地,而占人口90%以上的贫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约20%的土地。为解放广大贫苦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新中国刚成立,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大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活状况。与此同时,对国营工矿交通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废除官僚资本企业遗留下来的封建把头制等各种压迫和奴役工人的旧制度,消除封建行帮、地域观念造成的隔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吸收工人参加工厂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使工人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并调整旧的工资制度,推行劳动保险制度,提高了职工福利,改善了职工生活。

为解放妇女,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新中国于1950年颁布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并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婚姻法》的颁布、宣传和实施,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大量封建婚姻得到解除,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迅速减少,有力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聚众赌博等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也是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社会痼疾。新中国成立伊始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禁止。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所有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进行学习和教育,帮助她们改造思想、医治性病、学习劳动技能,引导和帮助她们建立正常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继北京之后,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纷纷开展禁娼运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这种在中国延续三千多年、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和尊严的罪恶渊薮绝迹。对于吸毒、赌博等与旧中国反动统治势力和黑社会势力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病害,人民政府一方面发动群众有力打击、制裁借此谋利的制毒、贩毒者和赌头、赌棍,另一方面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觉悟,让吸毒者、嗜赌者自觉戒毒、戒赌。经过两三年的努力,这些在旧中国屡禁不绝的社会瘟疫,就被新中国基本禁绝,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境遇悲惨,有的只能躲进深山,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新中国建立后,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实现了少数民族的翻身解放。为了消除旧中国长期的民族压迫造成的隔阂,1950年至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派出访问团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并组织了各少数民族参观团到首都和祖国各地参观访问,增进了各民族间的了解,融洽了各民族间的感情。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明令废止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等。为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中国政府从1953年起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调查工作,认定公布了55个少数民族,使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中国政府还从50年代起在全国公民中开展普遍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运动,大力倡导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

与此同时,为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社会状况,中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稳妥地实行民主改革,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意愿和尊重、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帮助他们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使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跨越了几个历史阶段。为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于195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作出详细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行,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自治权利。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享受人权水平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进行土地改革和其它各项民主改革,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仅用了三年时间,就迅速医治战争创伤,使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恢复到历史的最高水平。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不失时机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人民从此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从而焕发出了建设新国家和新生活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据统计,1957年,全国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128.3%,年平均增长18%,农业总产值增长25%,全国居民平均消费水平提高1/3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全国人民在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和分享劳动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提供了基本的社会制度保证。

新中国通过这些深刻的社会变革,革故鼎新,不仅实现了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而且为此后的进一步探索和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起点。

二、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巨大改善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

195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79亿元,到1998年已达到79396亿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平均增长7.7%,是同期世界平均增长率的2.5倍以上。1952年至1998年,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58倍,年平均增长11.6%;农业增加值增长3.5倍,年平均增长3.3%。对外贸易总额由1950年的11.3亿美元增至1998年的3239亿美元,增长286倍,年平均增长12.5%。据联合国有关机构估计,中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外贸总额居世界第11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2位,综合国力居世界第9位。如今,中国在12天时间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就相当于1952年全年的总和。钢、煤、水泥、化肥、电视机和谷物、肉类、棉花、花生、油菜籽、水果等重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1949年至199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由1.1亿吨增加到5.1亿吨,增长3.5倍,年平均增长3.1%,高于同期世界增长速度;中国粮食总产量占世界粮食产量的比重由17%上升到25%。目前,中国的粮食总产量已跃居世界首位,粮食、肉、蛋和水产品等的人均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多数人口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的状况,创造了以占世界7%耕地解决占世界22%人口吃饭问题的奇迹。

城乡居民生活连续上了几个大台阶,消费水平明显提高。1949年,城镇居民人均年现金收入不足1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足50元;到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至343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至134元。而1978年至199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加到5425元和2162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2.3倍和3.6倍,年平均增长6.1%和7.9%。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每人80元提高到1998年的2972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由8.6亿元增加到53408亿元。新中国成立之初,城乡居民用于吃和穿的开支占全部生活费收入支出的80%,农村居民高达90%以上。到1998年,这个比重已分别下降到55.6%和59.6%。

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在57%以上,到1998年已降至44.5%,生活消费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1954年,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高达69%,到1998年,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已大大改善,恩格尔系数已降至53.3%,文化娱乐、服务性支出及其他支出在生活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已提高为25.4%,居住和穿的比重分别为15.1%和6.2%。这表明农民的消费中生存资料比重已明显下降,发展和享受资料的比重显著提高。如今,全国95%以上的农民过上了温饱有余的生活,25%左右的农户已过上了小康生活。

在大力发展经济、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中国致力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为最紧迫的大事,由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20年共解决2亿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98年的420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由30.7%下降到4.6%。贫困人口的年平均纯收入由1985年的206元提高到1998年的1318元,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近20年来,世界贫困人口逐年递增,贫困程度不断加深,而中国的贫困人口则以平均每年1000万的速度递减,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1999年,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对中国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后发表报告指出:“在全世界许多地方贫困人口普遍增加的时候,中国是个例外。”“中国在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

旧中国,每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总是饿殍遍野。1931年华东地区发生水灾,14.5万人死亡。新中国极其重视救灾救济工作,努力保护和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据初步统计,新中国成立50年来,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300多亿元,为22亿多人次解决了因灾缺粮的困难,帮助8亿多人次重建家园,重建倒塌房屋1亿多间,为2亿多人次提供衣物数十亿件,为10多亿人次治愈了因灾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1949年,失业人口总计达474.2万人,失业率为23.65%。此外,农村破产的农民还有几千万人。1998年,全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69957万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71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1%。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迅速增长。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由1952年的445元提高到1998年的7479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2.8倍。职工工作时间按法律规定由过去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缩短为目前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49年前,全国只有几所培训技术工人的学校,且规模很小,如今已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基本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城镇新增劳动力接受各类培训的比重达到70%。

旧中国没有真正面向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形成渐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除部分企业职工仍然由企业负担退休费用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达9433万人,职工覆盖面为8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达2800多万人。截止1999年底,失业保险覆盖职工达9912万人,国家通过失业保险共救济失业人员1500多万人,同时还帮助750多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到1998年底,全国有17781万人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目前,全国有1700多个市县实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涉及职工达3780多万人;有1412个市县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涉及职工达2777万人。到1999年10月止,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城已全部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200多万贫困居民受益。

旧中国人民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如今,医疗机构遍布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1949年,全国的医疗卫生机构仅有3670家,医疗病床8.46万张,卫生技术人员50.5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0.15张、卫生技术人员0.93人、医生0.67人、护士(师)0.06人。到1998年,全国卫生机构已达到31.41万家,医疗床位314.3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42.37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2.40张,卫生技术人员3.64人,医生1.65人,护士(师)1.00人。人民的健康水平大大提高。急性传染病发病率由1949年前的2万/10万下降到203.4/10万。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前的33‰下降到1994年的6.49‰。国民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49年前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0.80岁,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指数高出10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旧中国文化教育水平极低,广大劳动人民极少有受教育的机会。新中国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和实现。1998年,全国已有73%的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前的20%左右提高到99.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3%,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同期平均水平。新中国成立50年共扫除文盲2.3亿,全国总人口文盲率由80%以上下降到14.5%,其中青壮年文盲率已下降到5.5%以下。1998年,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比1949年前的最高年份分别增长了21.99倍和40.11倍;全国受教育人口近3亿,在校正规学习的人口达到2.3亿。据统计,1949至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累计达760.82万人,是旧中国1912至1948年间毕业生总数的近40倍。

50年来,中国在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10月1日社论和《国际先驱论坛报》9月29日文章分别指出:“中国在解决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吃、穿、住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将被载入史册”;“普通的中国公民现在享有的健康、营养、教育和生活水准比这个中央王国漫长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要高”。

三、公民、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中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目前,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地区、各民族及各个阶层、各种团体都有自己一定比例的代表。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国家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它们实行监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60多项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受理人民来信来访,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作为与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30%和21.9%。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市,也都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省(市)长或省(市)长助理。

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由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等组成,其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来自34个界别,其中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占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的59.5%、63.4%。政协组织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会、座谈会已召开100多次。从1992年到1998年,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反腐倡廉等重大课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建议就有100多项,不少已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

基层民主是保障公民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农村人民群众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等,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1988年以来,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3-4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多数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1999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后,有近一半的省、市、自治区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法规。村委会的选举愈益规范,村民的提名权得到尊重,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平等竞争、差额选举、发表演说、秘密划票间、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确保选民权利的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据统计,1999年度完成村委会选举的省份,农民的参选率绝大部分在90%以上,最低的也在85%以上。

中国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出版报纸2053种300.4亿份,各类杂志期刊7999种25.4亿册,图书13余万种72.4亿册;共有广播电台294座,中央和省级有线和无线电视台560座,县级广播电视台1287座,教育电视台75座,全国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89%以上,电视观众达10亿多。截止1999年6月,中国已有上网计算机146万台,上网用户400万人。在中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均受国家保护。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社团165600个,它们的组织活动等都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

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宗教团体3千多个,宗教院校74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即达2000万册。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在中国的人大、政协中,都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和各种社会团体与组织的人当选为代表、委员,当选为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据统计,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540万件,其中刑事案件48万件,民事案件337万件,经济纠纷案件145万件,行政案件近10万件。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杀人、爆炸、投毒、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绑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枪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1983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4万余人。

近年来,为严格执法,加强在司法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护,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进依法公开审判,强化对审判的社会和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二审案件也逐步提高了开庭率;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提高当庭宣判率。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335件,通知立案5207件;对超期羁押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0992人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964件;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689025人,审结批准逮捕582120人,依法追捕695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3218人;受理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668425人,审结提起公诉557929人,依法追诉309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122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79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11件次;对有关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672件次。监狱机关坚持依法治监,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据统计,1998年,全国监狱减刑、假释罪犯36.1万人,占押犯总数的25%。

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对于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近9000家,执业律师10万多人。从1979年至1999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00万件,其中仅1998年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和代理就达296668件,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和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以来,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800多个,越来越多的贫困公民依法享受到了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多万人次;1998年,据20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80余万人次;1999年上半年,据对2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万多件。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普遍设立了信访机构,人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系统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机构。新闻传媒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大大加强。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国于1991年和1995年专门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迄今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近44万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566件,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旧中国妇女根本没有参政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参政水平不断提高。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中的女代表比例为11.9%,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女代表为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1%。第一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的比例为6.6%,而第九届全国政协中女委员有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4%。中共十五大代表中有女性344人,占代表总数的16.8%。目前,国家领导人中有4位女性;国务院系统有女正副部长18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人数比5年前增长了46.47%。1997年底,全国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女干部总数达1383.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

旧中国妇女就业机会很少。如今,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享有同工同酬和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1949年,全国女职工总数仅有6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5%。1998年女性从业人员为34067万人,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8.7%,高于世界34.5%的比例。在中国4.5亿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有3.2亿,占71%,其中2.1亿是妇女,占65.6%。世界上妇女工资达到男子80%以上的国家只有5个,中国妇女收入是男子收入的80.4%。妇女劳动者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照顾,生育女职工享有3个月的带薪产假。

旧中国妇女90%是文盲,如今妇女文盲比例已降到了1997年的23.2%,其中女性青壮年文盲率已降至8.5%。1998年,全国小学女童入学率已由1949年的15%提高到98.86%,基本上保障了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1990年以来,中国的男女童入学率差距由1.28个百分点降至0.1个百分点。1998年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数已达6.5年。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中女性比例由1949年的19.8%提高到1998年的38.3%,初中阶段的女性比例由1950年的26.5%提高到1998年的46.5%,小学女生比例由1951年的28%提高到1998年的47.6%。1998年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共有女院士62名,占院士总数的6%,高于其他国家的同类比例。

妇女的健康状况大大改善。1949年,全国仅有妇幼保健所9个,病床床位及工作人员微乎其微。1998年,全国已有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514个,医院床位8.7万张,各类卫生人员8.2万人;妇幼保健所2724个,各类卫生人员8.8万人,基本上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妇幼保健网。新中国成立初期,卫生水平落后,旧法接生相当普遍,孕产妇死亡率高达1500/10万。到1998年,全国已有妇产科医院47所,妇产科西医师108634人,助产士也由1949年的13900人发展到48696人,农村接生员达到31万余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6.8%,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4.5%,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6.2/10万。妇女的预期寿命已由1949年的36岁提高到1997的73.2岁,比男性高4.5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65岁高出8岁。

中国采取切实措施,发展儿童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1949年,全国有儿童医院5所,床位仅139张。到1998年,全国的儿童医院已达到37所,床位9808张,儿科西医师达60446人;另有1.5万多个县及县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和儿科;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降至0.27‰。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0‰降至1998年的33.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降至42‰。儿童健康状况显著改善。1997年,5岁以下儿童腹泻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67.8%,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比1991年下降44.6%。1997年中国儿童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比1978年分别下降98.1%和99%;1997年全国一岁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卡介苗为96%,百白破为96%,脊髓灰质炎为97%,麻疹疫苗为95%。

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水平迅速提高。1990年,全国3岁至6岁幼儿入园率为32%;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幼儿园18万所,在园幼儿2400万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0%左右。据抽样调查,全国小学一年级新生中接受过学前教育的比例已达到94.8%。

五、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建国后,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

各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的百分比,都超过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1998年选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14.37%,在第九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中少数民族委员占11.7%,均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8.9%的比例;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目前,全国共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都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止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26个,单行条例209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法有权在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停止执行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依法享有经济自主权、财政自主权、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的权利和使用、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49年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大多数民族地区主要从事农牧业生产,少数民族的生活极端贫困。建国后,国家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援和扶持,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据统计,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工农业总产值已由1949年的36.6亿元增加到8523.5亿元。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生铁、原煤、原油产量、发电量分别由1952年的0.9万吨、178万吨、5.2万吨和0.8亿千瓦小时提高到701.73万吨、17568.6万吨、2047.24万吨和1321.1亿千瓦小时。1998年,民族自治地方的铁路、公路通车里程和邮路总长度分别达到1.71万公里、37.64万公里和113.54万公里,分别是1952年的4.5倍、12.8倍和8.6倍;粮食产量由1581.5万吨增加到7150万吨,大牲畜由2439.2万头增加到5564.7万头。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改善。1997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1633.11元,是1980年的21.5倍;人均占有粮食424.4公斤,是1978年的l.5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5593元,比1981年增长6.9倍。

旧中国少数民族文盲率在95%以上,宁夏学龄儿童入学率只有10%,西藏97%的人口是文盲,内蒙古只有16所中学。建国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少数民族人口文盲率下降约68个百分点。到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普通高等学校94所,在校生22.64万人;中学13466所,在校生529.64万人;小学90704所,在校生1240.9万人。目前,中国独立设置的民族院校有民族大学和民族学院12所,民族师范学校59所,民族职业中学158所,民族中学3536所,民族小学20906所。1990年以来,民族聚居地区的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3.7个百分点下降至0.7个百分点。

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受到保护。中国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从5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先后帮助十多个少数民族创制或改进了13种民族文字。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和领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现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12万余种,整理11万余种,出版古籍书籍5000余种。国家组织3000多名专家学者,完成了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其中,包括中国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语言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等丛书400多种,9000多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文字记载的简史。中国政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出版了三大史诗的民族文字版本、汉文和多种外国文字版本,并出版了一些研究专著。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丧葬、年节、婚姻等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在各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和照顾。目前,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有1800多万,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其中新疆信教群众有810多万,占全新疆总人口的56.3%以上,有宗教活动场所2.3万座,其中清真寺2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宗教团体80多个。在西藏,藏传佛教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

旧中国,少数民族医疗卫生状况十分落后,地方病、传染病流行蔓延,人口锐减。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状况得到巨大改善,人口增长很快,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据统计,1998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卫生机构已由1949年的361个增加到16724家,病床由3310张增加到392671张,卫生技术人员由3531名增加到605255名。1998年,仅西藏自治区就有卫生机构1300多个,比1959年增加20倍;医院床位6700多张,比1959年增加16.6倍。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人口只有3401.3万,而据1995年1%抽样调查统计,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已达到1.0846亿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以西藏自治区为例,与1959年相比,1998年西藏孕产妇死亡率由50‰下降到7‰左右,婴儿死亡率由430‰下降到36.77‰。西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由建国前的36岁延长到目前的65岁左右。

六、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前景

50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一瞬间,但是,中国人民在50年中实现了人权发展的伟大的历史性飞跃。尽管在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过程中遇到过曲折,但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基本事实是: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一个积弱积贫、备受屈辱的旧中国已经变成了一个独立自主、初步繁荣昌盛的新中国,12.5亿中国人民主宰了自己的命运,告别了饥寒交迫、愚昧无知状态,甩掉了“东亚病夫”的帽子,过上了丰衣足食、文明健康的美好生活,享受着前所未有的民主自由。可以说,今日中国的人权状况,不仅与旧中国相比有了天壤之别,而且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

毋庸讳言,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社会的文明程度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还需要进一步改善。但是,有了50年发展的基础,特别是有了改革开放20年的成功经验,中国政府和人民完全能够解决前进道路中遇到的问题,使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一,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跨世纪发展的基本目标。改革开放后,中国制定的实现现代化三步走的跨世纪经济发展战略,每一步都立足于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最终落实到人权改善的目标上。第一步和第二步即基本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和使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小康已经基本实现;第三步即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使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国家跨世纪发展的高度,在重申三步走发展战略的同时,将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突出的地位,强调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进一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确保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句话,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因此,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实现,对于切实保障人权,推进中国人权的跨世纪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质性意义。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资源和财富相对短缺的东方发展中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促进人权,既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发展模式,也不能因袭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从而也就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这就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在发展人权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则,立足于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上,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20多年来,由于中国坚持了这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不仅使全国人民的生活状况和精神风貌大为改观,而且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从而使人权建设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人权状况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条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发展道路,也是一条促进中国人权的行之有效的必由之路。

可以说,中国人权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已经明确,基础已经奠定,道路已经开通。展望21世纪,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部署,在继续实现三步走经济发展战略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就将不断地得到改善。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1年1月)

 

目录

前言

一、总体执行情况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三、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五、关于人权教育

六、关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前言

2009年4月,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领域作出的庄严承诺。

《行动计划》发布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各个领域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学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动计划》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期完成了《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

根据《行动计划》的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为保证《行动计划》确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目标措施得到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先后两次组织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009年底,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了《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工作,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2009年度《行动计划》执行情况作出报告,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并召开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执行情况中期评估会议”,对前期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如何完成《行动计划》下一阶段的目标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部署。中期评估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2010年11月,联席会议机制启动了《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工作,对计划的完成情况展开全面、科学的评估。终期评估工作分调研、评估、总结三个阶段。2010年11-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单位、人权专家赴上海、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调研报告。中国人权研究会先后五次组织人权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赴北京、天津、山东、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就《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联席会议机制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自所涉《行动计划》任务的执行、落实与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了书面评估材料。联席会议机制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南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权专家成立了评估小组,汇集各方面资料,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评估总结。在评估过程中,联席会议机制和评估小组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照《行动计划》中各项指标,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我评估情况进行逐条核实和研究,并通过信函、通话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予以公布。

一、总体执行情况

2009-2010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最困难的两年,也是中国应对各种挑战,全面落实《行动计划》,推动人权事业取得显著进步的两年。中国政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战胜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完成了《行动计划》确立的目标任务,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

--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

2009-2010年,是历史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对人民生活和人权保障构成严重威胁的两年。面对严峻形势,中国政府坚持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与落实《行动计划》、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将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与保民生结合起来,果断推出一系列应对措施,投入超过4万亿元,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等民生工程,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在全球率先实现了经济总体回升向好和人民生活的明显改善,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2009年和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比上年增长9.2%和10.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上年实际增长9.8%和7.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上年实际增长8.5%和10.9%。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作的不懈努力,不仅保证了中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权状况的持续改善,并且为世界各国摆脱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回升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9-2010年,中国重大自然灾害频发,抗灾救援和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生命财产和人权保障面临巨大挑战。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大的8级特大地震,重创约50万平方公里,直接严重受灾地区达13万平方公里,69227人遇难,17923人失踪,37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造成2698人遇难,270人失踪。2010年8月7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舟曲县三分之二区域被水淹没,1501人遇难,264人失踪。面对这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中国政府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了受灾群众的生命,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谱写了人类历史上伟大的人道主义新篇章。在灾后重建工作中,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原则,迅速出台一系列支援灾区的政策措施,将人权保障融入抗灾救援和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之中,在《行动计划》中专门就四川汶川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作出规定。两年来,四川汶川灾后恢复重建三年任务已基本完成,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灾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玉树强烈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恢复重建有序推进,灾区人民的人权切实地得到了保障。

--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2009-2010年,中国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将落实《行动计划》贯穿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全过程,贯穿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各个方面,坚持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保障人权的首位,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多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有效地改善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年来,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均大幅增长,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覆盖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教育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坚持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2009-2010年,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将落实《行动计划》贯穿于民主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增强决策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不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别是经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保障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中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两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30件与人权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总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力合作,砥砺奋进,攻坚克难,认真、全面、坚决地执行落实《行动计划》。到2010年底,《行动计划》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实施,预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各项指标均已完成。其中有约35%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行动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在《行动计划》规定的任务之外,中国政府在各领域、各方面还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显著提高,人民的总体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全面推进。《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中国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和各种重大自然灾害严峻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国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重大进展。

应该看到,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如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优质教育、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物价上涨压力加大,部分城市房价涨幅过高,违法征地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公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健全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不断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两年来,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改善民生,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行动计划》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绝大多数提前或超额完成。

(一)工作权利

两年来,城镇新增就业227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1939万人,分别超出《行动计划》目标的26.1%和7.7%。截至2010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低于《行动计划》预定的5%。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共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81.9万件。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两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先后颁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70多个部门规章,制定修订100多项安全生产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共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约200万起,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等单位和项目3.34万余个,共排查各类隐患1356.3万项。

出台人民调解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推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1.4万多个,建立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约53.4万个,有调解人员200多万人。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比《行动计划》预定的15781元高出3328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得到改善。2009年初,国家将扶贫标准提高至1196元,新标准覆盖的人口规模为4007万人。截至2010年底,贫困人口减少到2688万人,比2008年底减少了1319万人,贫困发生率从4.2%降至2.8%;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611元增至3273元。两年来,对3.78万个重点贫困村实施了整村推进,贫困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264.3万人。

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2008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超过1.3万亿元,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以实物方式解决了8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10年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改善了近4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两年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征收行为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2009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100亿元用于农房重建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两年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城市低保资金365.5亿元,增幅达12.5%;补助农村低保资金269亿元,增幅达24.5%。

(三)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两年来,国家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2.57亿、4.32亿、1.34亿、1.62亿和1.23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1.4亿。建立工伤保险地市级或相当于地级管理的统筹区269个。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得到完善。民政部颁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两年来,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彩票公益金,支持近1300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目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556.3万人。全国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951.4元,分散供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102.1元。

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站服务标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2010年,民政部用彩票公益金3000万元支持40个重点县(市)和大中城市重点社区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全天候救助保护中心。两年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8亿元,直接支持164所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

(四)健康权利

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提高。目前,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5岁,孕产妇死亡率为30/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6.4‰,婴儿死亡率为13.1‰。截至2010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3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人数超过8.36亿,总参保人数达到12.6亿,覆盖90%以上的城乡人口。2011年初,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200元。近几年,中央财政安排509亿元专项资金,解决了800万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和59%,大多数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两年来,国家安排投资448.3亿元,支持全国238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6所精神卫生机构、1877所县级医院、5169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约1.13万所村卫生室改善业务条件。同时,国家分别安排投资11.4亿元和16.9亿元,支持16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142所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院;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2万余名,培训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务人员近300万人次。每年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免费定向培养5000名医学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以逐步推进。2010年,全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达到17.4元。城镇、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率分别为48.7%和38.1%。两年来,为8449万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56.1万例。目前,3553.8万高血压病人、918.9万糖尿病人和170.6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慢性病规范管理。农村已建成783.3万个无害化卫生厕所,燃煤型氟中毒改灶143.9万户。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两年来,完成1.02亿人次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白喉等15种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大幅下降。2010年,全国乙脑、狂犬病、出血热报告发病率分别为0.19/10万人、0.15/10万人、0.17/10万人,分别比2007年下降42%、40%、15%。

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2009年2月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29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了163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立违法食品添加物的“黑名单”制度,全国质监部门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共立案查处6.5万多起。

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条件明显改善。2009年10月,《全民健身条例》开始实施。两年来,国家体育总局共投入资金9.14亿元援建各类全民健身工程。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超过100万个,其中,建在农村的体育健身工程23万多个。群众体育活动站点超过25万个。

(五)受教育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立了到2020年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截至2010年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100%,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99.7%,小学五年巩固率达到9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城市小学新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96.6%,农村小学新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90.8%。全国15岁以上人口文盲率下降到4.08%。

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步伐加快。2010年,国家免除了全国约1.3亿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免除了寄宿生住宿费,按照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对约1224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了生活费。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扩大到中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教学任教,截至2010年共为农村学校补充18.5万名特岗教师。

职业教育得到大力推进。两年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了960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8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229所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100所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新建和改扩建91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实训和生活设施523万平方米,购置各种教学实训设备6.2万余台(套)。

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共批准3453个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点,累计建设386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批准120所高校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1.6万多个。

校外教育得到大力支持。两年来,中央继续利用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建设600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对1692个校外活动场所实施补贴,给1092个校外活动场所重置设备和维护经费各60万元,并投入3000万元用于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健全。2010年9月,国家将全国普通高校国家助学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全国普通高校每年约有5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约有1200万名学生获得每人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下达中央预算22.5亿元,资助学生479万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六)文化权利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用户达18872万户,农村地区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超过4.2万套,基本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目标,全国所有已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885个,群众艺术(文化)馆3264个,博物馆2435个,乡镇(街道)文化站4万多个。截至2010年底,国家累计投入资金70多亿元,建成各类农家书屋30多万家,覆盖50%的行政村。国家投入57.8亿元用于覆盖城乡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五级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资源量达到108万亿字节(TB),累计服务超过8.9亿人次。国家财政投入1亿元,为剧团等基层文化机构配备流动舞台车330辆。两年来,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开放专项经费40亿元,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全国1749家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数千家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家制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文化产业发展。2010年,文化产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276亿元,文化企业上市融资104亿元。

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两年来,国家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国务院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文化部开展了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行为等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持续开展了软件正版化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两年来,全国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14件,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0万余件。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约1650万人次,责令经营单位整改约51万家次,7058家被吊销许可证。

(七)环境权利

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保障。《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得到落实。截至2010年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全国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均实现或超过《行动计划》的目标。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1.5%,95.6%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超过292天。两年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508万余人次,检查企业204万余家次。开展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造纸企业的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特别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80%的地市级环保部门和70%的县级环保部门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30%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成立了环境投诉受理中心。2009年,国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到2010年,新增水电装机容量、风电装机容量、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均居世界第一。

实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目前,中国森林面积达29.32亿亩,森林覆盖率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提高到20.36%;人工林保存面积达9.26亿亩,居世界首位。截至2010年底,在森林覆盖率、改良草地、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灌溉水有效利用、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湿地保护以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方面均完成或超额完成《行动计划》的目标。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农民土地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和文件。截至2010年底,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内部分配使用办法。全国2.29亿承包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了集体耕地;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8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4.7%;全国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1405个,其中县级设立仲裁委员会1369个,覆盖全国47.9%的县(市)。各地区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底,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林改确权面积24.31亿亩,发放林权证7260万本,3亿农民直接受益。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得到保障。“一户一宅”的基本分配制度得到实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加强。

改革征地制度,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贯彻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程序进一步完善。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各地公布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水平普遍提高20%至30%,部分地方提高幅度达1倍以上。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拓展征地安置途径,采取农业生产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持其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国家把促进农民增收和民生改善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2009年和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5153元和5919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分别为8.5%和10.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连续7年超过6%。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2009和2010年上述四种补贴规模分别为1274.5亿元和1225.9亿元。

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农合覆盖面持续稳定扩大,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筹资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均筹资达到155.3元。60%以上的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2010年,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上一年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两年来,全国共解决1.22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两年来,有关部门培训农民工逾千万人,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13万人。国家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水平大幅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2.8%。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在建设领域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群众的生活和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现在,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灾区共维修加固农村住房292万户、城镇住房146万套,重建农村住房191万户、城镇住房近29万套,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比震前明显改善。

灾区劳动者就业得到充分保障。国家采取建立就业援助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投入36.78亿元支持扩大就业和社保事业,直接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176.5万人,稳定就业13万多人,开发23万个公益性岗位,实现“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以上就业目标,灾区整体就业状况恢复到震前水平。出台政策措施促进灾区群众增收脱贫致富,加快培育灾区农村产业,拓展农民稳定增收渠道。四川省全部解决纳入国家规划的228.6万人的农村安全饮水问题,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重灾县和极重灾县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2.1%,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3.2%,城乡居民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灾区中小学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国家规划重建的3972所学校开工99.7%,完工93.8%,灾区学生于2010年春季开学时已全部进入永久性建筑学习。规划重建的3001个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项目已开工99.7%,完工92.2%,基本完成了1108个地震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恢复重建工作。灾区建成一批文化市场服务网点、社会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设施。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四川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工作方法,核实一批、公布一批。目前,全省98个确认有遇难或失踪人员的县(市、区),绝大部分已完成公布工作。灾区各级政府正继续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郑重稳妥地做好遇难失踪人员的名单公布工作和最终遇难人数的核定工作。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得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使用。2009年1月起,国家审计署全面启动跟踪审计工作,到2010年11月,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共派出1.9万多人次,组成7137个审计组,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情况已向社会公告。四川省及其所辖市、县相继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监督款物的接收使用,实现了从灾初到恢复重建阶段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防震减灾的法制不断健全,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不断提高。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和《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其他受灾地区也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2009年起,四川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安排专门学时实施省级地方课程《生活?生命与安全》,进行应急疏散安全演练,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两年来,中国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行动计划》预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目标得到实现。

(一)人身权利

司法机关出台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依法保障人身权利。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2010年4月,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惩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1002人。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在内的非法拘禁案件1.86万件。

国家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改后的刑法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2010年6月,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制度,保障死刑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执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严格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一步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执法细则,对办案的主要环节和步骤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公安部还出台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30多项部门规章,完善了执法环节、执法岗位等方面的制度。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保护被羁押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公安部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新入所人员过渡管理和收押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等。2009年12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2010年12月施行的《监狱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监狱管理和设施建设。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基本建立,看守所设立接待室、举报箱,并公布民警姓名以及有关的监管执法制度和程序。目前,已有1500多个看守所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减刑、假释裁定前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100.5万余人、假释6.8万人。

为防止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公安部规定,除特殊原因外,提讯在押人员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室内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分设在押人员和办案人员出入口,避免在押人员与办案人员的人身接触。启动讯问室加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工作,借助科技手段防止刑讯逼供等行为。实行在押人员被提讯前、后和被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时体表检查制度。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

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目前,北京、上海、山东等地法院已实现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起,全国各级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统一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目前这15种常见犯罪案件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总数的90%左右。

审判信息全面公开。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保障公民获得审判信息的权利。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公示开庭信息、司法救助等有关信息;设立导诉台,开通导诉热线;建立审判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方便诉讼当事人查询。目前,全国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9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472家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154.4万件,占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32.44%。全国各级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人民陪审员数量已近8万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2009年以来,有关部门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司法部会同有关机关正在起草《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使赔偿请求渠道进一步畅通,赔偿程序进一步完善,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赔偿费用管理和支付机制得到理顺。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修改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950件,其中决定赔偿的805件,赔偿金额7170.9万元。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两年来共批准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案件54.7万件。

(四)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两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国家支持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办公办学条件。截至2010年底,中国道教学院和中国道教协会新会所基本竣工。国家投入资金支持伊斯兰教朝觐工作,支持四川天主教神哲学院、中南神哲学院等宗教院校和宗教团体建设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投入近6亿元用于西藏桑耶寺、昌珠寺、扎什伦布寺和新疆伊犁陕西清真大寺、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大寺等重点寺庙的保护和维修。

(五)知情权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基本形成了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截至2010年底,75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了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月或季度公开了预算执行情况。省、市、县、乡、村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初步形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2842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约2.5万个。

2010年6月,国务院通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信息公开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在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当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瞒报事故的查处进行专项督察和检查。

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县级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2010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大力推进党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目前,已有13个中共中央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党委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党委新闻发布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两年来,各部委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举办了3522场新闻发布会。

(六)参与权

公民的参与权得到切实保障。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规定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选举机构、选举程序等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两年来,全国政协共立提案1万多件,其中90%以上已答复办理。全国政协共组织15个委员视察团和30个委员考察团,并向中央和国务院报送了视察报告和考察报告;收到社情民意信息27333篇,群众来信75119件,并多次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和咨询会,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了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8个省份制定了村务公开条例;约85%的村建立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机构。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定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2010年,全国各地普遍进行了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

推进厂务公开,维护职工权益。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0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截至2010年9月,在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211.3万家单独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比上一年增长20.6%,224.9万家单独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增长率为22.3%。

国家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参与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直接关系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积极推动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全国妇联大力推动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推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共青团各级委员会开展了“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建立人大代表关心青少年事务小组,建立“青少年权益使者”工作队伍,开展共青团倾听活动,反映和维护青少年权益。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社会组织每年募集资金100多亿元用于减贫济困、救灾防灾等。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发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6万多个行业协会联系会员2000多万家(含个体工商户),4万多个学术社团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人,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联系农户1000多万个,社会组织提供了超过1000万个专兼职工作岗位。

(七)表达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近年来,互联网成为公民行使表达权利的新渠道。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现有网站552万个、论坛上百万个,博客用户2.95亿个。据抽样统计,网民每天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普遍做法,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

新闻和出版事业进一步发展。两年来,国务院完成了《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依法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两年来,全国出版图书、期刊、报纸总印张数为2701.14亿印张,出版图书33万种,报纸2056种。

(八)监督权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全面促进公民各项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两年来,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9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就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作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3000余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人民政协的监督机制渐趋完善,民主监督效果日益显著。

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宽。国家信访局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推广和规范了网上信访、专线电话、绿色邮政、视频接访等多种信访形式。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在全国逐渐推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成为常态,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逐渐完善。

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两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实现了《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

(一)少数民族权利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目前,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代表总数的13.76%,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中有少数民族委员25名,占委员总数的15.53%,均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人口总数8.49%的比例。人口超过100万的18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截至2010年底,全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或自治旗旗长)也依法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全国共有290多万名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100%。目前,全国共有18所民族院校,全日制在校生总规模超过20万人。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约8.3万所,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总数为2309.85万人。全国有300多所普通高校举办了民族预科班,每年招生规模达3万余人,累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20余万人。国家累计投资超过20亿元用于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等地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设立的西藏中学和新疆高中班累计招生超过4万人。

少数民族自由、平等地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保障。目前,适应各民族语言环境与教育条件的双语教学模式基本建立。到2010年,全国1万余所学校开展了双语教学,在校生近500万人;有14种少数民族语言广播,8种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在内蒙古、新疆、西藏等10个省、自治区建立了11个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覆盖34个少数民族语种或方言,自2009年起已完成466部数字电影的译制和361部少数民族语数字电影译制发行版的制作;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够在计算机中广泛使用;国家投入1.2亿元,扶持发展少数民族出版事业,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国家扶持少数民族文字报纸近百种、期刊192种。

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发展。国家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认定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国家设立了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土家族苗族文化等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2010年底,国家累计投入3亿元,用于发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两年来,国家推出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题材影视作品,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专场”、“全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演”等活动。

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两年来,国家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7.79亿元;安排兴边富民补助资金11.84亿元,其中西藏1.53亿元,新疆2.4亿元。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行政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已达2344元,比2005年增长2.6倍。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为5418.8亿元,西藏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为507.5亿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10.6%和12.3%。截至2010年底,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均已基本实现了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

(二)妇女权利

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1.3%,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7.7%。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中女干部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2009年全国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分别为21.5%和49.7%。

妇女的就业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共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66.05亿元,帮助41.05万名城乡妇女创业。各地妇联开展的来料加工、手工编织项目,带动400多万名妇女就业。“创办你的企业”项目每年培训妇女5万人次。截至2010年9月,全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已达158.9万个,占已建工会组织的77.6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71.36万份,覆盖企事业124.39万家,覆盖女职工5424.46万人。

国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全国所有县和95%的乡(镇)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中心。80%以上的县开展了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2010年,接受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农村妇女人数分别为649万和87万,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的农村孕产妇人数为884.7万,住院分娩率达96.7%。两年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6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的设施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补助购置1822辆流动服务车,改善了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条件。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进一步加强。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在“110”报警网络提供家庭暴力报警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设立了维权合议庭和反家暴合议庭,部分法院开展了家庭受害者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

(三)儿童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截至2010年,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两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构成累犯以及免除轻罪报告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全国法院共设少年法庭2219个。

儿童健康权得到有效保障。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增加到11种,可预防12种疾病,接种率达90%以上。两年来,国家免费为15岁以下儿童接种乙肝疫苗5762.9万人。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补偿超过70%,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可再获20%的补助。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儿童福利机构,初步形成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网络。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5亿多元,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给予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补助。继续实施“安康计划”,为青海等地孤儿赠送儿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险11.7万余份。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投入15.2亿元,新增孤儿安置床位约5.7万张,每年为10万名左右的孤儿提供服务。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新进展。《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得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建立了来历不明人员、疑似被拐人员信息通报核查机制。2009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9165起、拐卖儿童案件590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9388人、妇女约1.8万人。打掉犯罪团伙3573个,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2.25万人。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7395起,依法严惩罪犯9596人。2010年,中越双方在两国边境开展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并签署《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合作的协定》;中缅签署《关于加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老年人权利

老年人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2005-2009年连续增加的基础上,月人均增加140元。目前,全国已建成养老机构3.8万个,床位266.2万张;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基层老年文化活动设施70多万个;老年大学(学校)4万多所,在校老年学员超过430万;全国性老年社会团体14家,分会遍及全国各地;老年人协会80多万个,会员超过3500万;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6万多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约9.6万个。

(五)残疾人权利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已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3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2010年,全国3592个法律援助机构为5.4万多名残疾人提供了辩护、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两年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8亿元,支持396所中西部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目前,全国有社区康复站约14.5万个,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累计1268万;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4029个,14.5万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得到机构托养服务;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惠及4万名贫困残疾儿童。

两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修订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使更多残疾人获得申请驾驶证的资格。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1118个地市、县系统地开展无障碍建设。27个省级电视台开办了手语新闻栏目,341个公共图书馆建立了盲人阅览室。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截至2010年底,全国特教学校共1706所,特教班1.6万多个,在校残疾学生55万人。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专项资助残疾学生政策。截至2010年,纳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拟新建或改扩建的1160所特教学校,有80%已经建成。

继续开展“全国就业援助月”、“万人就业工程”等专项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城镇新安排67.4万残疾人就业,就业人数达到441万;农村1749.7万残疾人实现就业。

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帮助22万余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了危房改造。城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405万;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到10.6万和60.5万;292万城乡残疾人获得临时救济,160.4万城乡残疾人得到定期补助。

为残疾人提供更广泛的机会参加体育文化活动。开展全国特奥日,建设了27个示范性国家全民健身助残工程,参加了美国冬季特奥运动会、温哥华冬季残奥会等四十项国际赛事。到2010年5月,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国残疾儿童艺术节等重大体育文化活动,在1000个社区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上海世博会设立“生命阳光馆”,开创了在世博会上设立残疾人馆的先河。

五、关于人权教育

两年来,通过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传播普及人权知识,公民的人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完成了《行动计划》确定的任务。

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增加了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在小学阶段的《品德与生活》课程中,引导儿童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熟悉儿童权利。在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程中,介绍了17项关于法律和人权方面的内容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等课程中,介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内容。

高等院校深入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国际人权法等三部人权法教材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人权研究机构近30个,数十所高校开设了人权法和人权教育课程,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招收和培养人权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部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两年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了四期人权知识培训班,对各级党政干部和司法系统干部等进行人权知识培训。中央党校和各级党校普遍把人权纳入教学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人权知识教育。公安机关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培养民警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人权意识。两年来,全国县级公安局长、监狱长、司法局长分别接受集中培训,强化人权法治意识。

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广泛开展。两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等人权研究机构编写出版了《中国人权在行动》、《中国人权建设60年》等书籍。《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等媒体积极促进人权知识的普及。

六、关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两年来,中国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新的努力,落实了《行动计划》的要求。

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两年来,中国政府撰写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履约报告(包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最新情况)、《〈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履约报告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分别向联合国提交了上述报告。

2009年,中国政府派团出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合并报告的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8月28日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审议结论,积极肯定了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举措和成就。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会审议结论,于2010年8月就审议结论中的部分建议向委员会提交了反馈材料。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开展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2009年以来,先后派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及公约框架下履约审议、资产追回和预防腐败工作组历次会议和磋商。

中国正在进行一系列立法、司法改革,目前已完成对律师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订,为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中国继续深入参与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工作,派代表团出席人权理事会第四至十轮国别人权审查,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2009年2月,中国首次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中国代表团在审议会议中全面介绍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努力的目标,与各国进行了开放、坦诚的对话。许多国家肯定中国在人权领域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步,并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中国代表团以严肃和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研究了各国所提的建议,接受了所有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共42条。同年6月,人权理事会全会核可了工作组审议中国的报告。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10年12月,中国政府接待了粮食权特别报告员访华。中国继续重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作用,每年均向高专办捐款支持其工作。落实了与高专办签署的人权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重视并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积极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交流活动,出席人权理事会雇佣军问题亚洲区域磋商,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中国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和区域组织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两年来,中国与欧盟、美国、英国、荷兰、德国、澳大利亚等分别举行了人权对话或磋商,并与发展中国家广泛开展了人权交流。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两次举办“北京人权论坛”,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官员、专家进行了交流。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2年6月)

 

 

目 录

导 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四、人权教育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实施和监督

 

导 言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积极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人权状况持续改善。坚持将保障人权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多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覆盖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不断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将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应该看到,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2012-2015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简称《行动计划》),明确2012-2015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推进原则。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全面推进原则。将各项人权作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原则。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依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权对话、合作和交流。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予以公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一)工作权利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2012-2015年,年均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修改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15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

——改善劳动条件。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劳动定额标准管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到2015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以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均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以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均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以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均明显下降。公开安全生产信息。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继续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指标。

——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到2015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7%左右。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施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2011-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程,对2.4万个村整村推进。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异地扶贫搬迁。继续在边境地区、地方病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地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开展扶贫开发试点。继续开展科技扶贫,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大力发展贫困山区林业,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力争实现贫困农户一户一项增收项目。

——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加快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十二五”期间改造林业棚户区(危旧房)81.53万户。

——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继续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农村危房改造长效机制。2012-2015年,累计帮助500万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法规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均等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制定和修改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制定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的规章。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到2015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5年,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较2010年新增6000万人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数达到13.2亿人。提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到201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

——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到201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到201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

——提高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科学制定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达到1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水平。到2015年,全国城乡低保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左右,实现应保尽保。逐步降低或者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推广医疗救助诊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模式。修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四)健康权利

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权利。

——制定精神卫生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

——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到201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到2015年,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落实现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标准,到2015年提高至40元以上。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多项服务。提倡无偿献血,保障血液安全。提高居民急救服务的可及性。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加强艾滋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的新发感染和病死率。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加强乘坐铁路等大众交通工具的旅客传染病防治工作。构建口岸重大疫情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监测和携病原体检测。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到50%以上。加强主要慢性病及高风险人群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管理,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5%和50%,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规范管理率均不低于40%。在全国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对重点癌症的早诊早治。

——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络覆盖设区市和90%以上的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0%左右,每年解决6000万左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召回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快速查处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海南、西藏、青海和新疆四省(自治区)90%以上的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95%以上的家庭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有效控制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0%以上。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90%以上。

——研究制定中医药法和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健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确保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设区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设区市、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五)受教育权利

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9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行教师在区域内流动,重点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资源配置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努力满足农村学龄儿童的寄宿需要。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城乡学前教育网络。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扶持建设紧贴产业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的专业,建设既有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又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师资队伍。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文化权利

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加强文化立法。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社会免费开放。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覆盖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全国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入户率达到50%。农村流动银幕达到5万块,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活动。

——推动文化覆盖和科技普及。到2015年,实现人均年拥有图书5.8册,期刊3.1册,千人拥有日报达到100份,万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1.3个,国民综合阅读率达到80%。加快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工程建设。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公民科学素质基准,推进科普场馆建设,启动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加快互联网建设。到2015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45%。互联网固定宽带接入端口超过3.7亿个,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位/秒以上,农村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4兆位/秒以上,实现2亿家庭光纤到户覆盖。建设宽带无线城市。逐步提高农村网络覆盖和应用普及水平。

(七)环境权利

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权利。

——修改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减轻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进一步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逐步恢复部分水域水生态。加大生态良好湖泊保护力度。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改善大气质量。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238.0万吨、2046.2万吨。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

——推进生态建设。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在15%左右,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1000万公顷以上。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0万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村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强化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的环境监管。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的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在刑事诉讼和执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实施刑事诉讼法。调整和细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管理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应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也应当讯问。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逐步实施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将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办案区各功能室,并安装全程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执法办案全过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扩大缓刑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

——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力度。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规定。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得到及时治疗。

——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对刑事羁押期限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换押制度;落实羁押期限即将到期预警和提示告知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的案件,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尽快办结羁押严重超过期限的案件。

——健全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机制。严格落实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完善对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心理干预、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被羁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派驻检察官与被羁押人谈话以及检察官信箱等制度,预防并查处监管场所工作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等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行为。

——完善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完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严格执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裁量权,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范量刑程序的规定,保障量刑公开、公正。

——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和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审理的程序,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死刑适用标准。

——修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起诉、受理和开庭前准备程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保全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修改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保障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完善朝觐事务管理办法。改进朝觐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帮助宗教界解决部分项目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中国佛学院新校舍的建设、改扩建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支持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宗教活动场所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加大对新疆等穆斯林聚居地区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清真寺的帮扶力度。

——制定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

——促进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国宗教界与国外相关宗教组织开展友好交流。

(五)知情权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继续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权的范围,不断提高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推进政府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积极稳妥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公开。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坚持和完善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

——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适时发布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求、考察对象或者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提高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推行厂务公开。到2015年,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达到80%以上,切实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

——完善村务公开,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建立村务信息公开平台。

(六)参与权

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实施选举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继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制定慈善事业法,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逐步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覆盖,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达到80%以上。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七)表达权

畅通各种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

——尊重和保障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等权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进行交流,了解公众意愿,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断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落实信访条例,推广和完善“绿色邮政”、“网上信访”、“专线电话”、“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做法。坚持各级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建设,构建快速高效受理群众诉求的综合平台。

——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表达权。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保职工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权

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加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议和批评方式,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

——健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个人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防止违法增加个人和组织的义务。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全过程监控。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问责力度。依法惩戒因失职、渎职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修改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事项、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及时纠正阻拦、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

——扩大社会监督。加强特邀监察员、监督员、检查员工作。强化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国家继续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加大少数民族党政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农村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免费为民族地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职业医师,培养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使民族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上学、看病、饮水、通讯、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显缓解,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利。落实促进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支持其他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和专项规划,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继续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在主要草原分布地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民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省(区)农民收入增幅。大力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重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对口支援。

——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濒危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支持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

(二)妇女权利

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省、市两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县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各配备1名以上的女性。逐步提高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努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适时修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逐步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为农村计划怀孕妇女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教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为被解救妇女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帮助被解救妇女回归社会。

——加强性别统计工作。完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和发布。(未完待续)

(三)儿童权利

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保障儿童健康权。不断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中西部农村地区达到90%。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小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或者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加强校车和校园安全管理。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在城乡社区建设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的儿童服务场所。街道和乡镇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保护儿童参与权利。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程度,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落实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试行贫困地区女孩家庭的扶助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逐步扩大儿童福利惠及面。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逐步将无人抚养儿童、患有重病、罕见病儿童和重残儿童纳入保障体系。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受教育、医疗等权利。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依法严肃惩处使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违法行为。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老年人权利

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政府为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提供基础养老金,每年为农村60岁以上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初步实现全国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

——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到2015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2万张。支持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建设。

——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对老年大学建设的财政投入,扩大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为老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扩大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到2015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达到80%以上。

——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重点为高龄、独居、失能和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

(五)残疾人权利

发展残疾人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健全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研究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

——将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50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160万人次的补助。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残疾儿童以随班就读方式接受义务教育。为残疾人提供与其需求和受教育能力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到2015年,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80万人。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8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8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

——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各类公共文化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公共图书馆为依托,建立盲人电子阅览室。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加快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在全国创建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加强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

——扩大盲文出版物出版规模。加强盲文出版基地建设,实现年生产盲文书刊1600种、70万册的规模。开发盲文乐谱、工具书、期刊、数字有声读物,出版盲人百科全书等图书。

——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四、人权教育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

——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支持人权研究机构编写人权培训教材,参与人权培训工作。

——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权公选课程和专业课程。支持人权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

——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

——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更新中国提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参加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首次国别审查的有关合理建议,筹备并积极参加第二次国别审查工作。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视情况考虑邀请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领域磋商与合作。

——继续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

六、实施和监督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实施《行动计划》的自觉性。

——鼓励新闻媒体在《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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