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0202]

陕价费调发[2000]25号

 

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司法局:

为了适应公证机构向自收自支中介组织的转变,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含解除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3、其它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9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四)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每件500元。

(五)证明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2‰收费,最低收取3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50元。

(三)证明公民个人存款、经济收入、纳税,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①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②其它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签名、印章、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二)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音带、音像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清点遗产,每件收费400元。

(五)保管遗产,由申请人与公证机构协商收费。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1、法人和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2000元;2、公民家庭,每宗收费200元。

八、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第一条证明经济合同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收费。

(二)证明拍卖,按拍卖物品(资产)成交额的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三)证明抽签、开奖、大奖赛、有奖储蓄、彩票、有奖销售活动等,每件收费500—2000元;证明中奖,中奖标的5000元—100000元,按标的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50元;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四)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活动的,每件收费1500—3000元。

(五)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20000—50000元。

(六)现场监督销毁公证,每件1000—30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及提供与公证相关的服务。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4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每件收费10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五)证明劳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根据实际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最低2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标准另行收费。

(七)参与经济谈判,协商收费,最低收费500元。

(八)档案查询,每次收费40元。

(九)英文翻译、核对、打印全套服务,每千字符收费6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符计算收费。其他语种的全套服务收费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十)公证书副本费每本20元。

(十一)公证事项调查费由当事人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支付。

十、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一、以上为全省公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西安市除外的其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的90%收费;其他县(市)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费;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按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费。各公证机构在规定相应不同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十二、以上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各级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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