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工伤”并非绝对“死伤” 举措适当可获赔偿

 

【案情简介】

张某参加南方某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施工中,不慎从房梁掉下摔伤。因用工方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伤后就赔偿问题,和用人单位协商了近10个月。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也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眼看一年期限快到,张某才着急去申请工伤认定。这时,该地突然又有大震。震后,张某去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已过一年不予受理。

【法律问题】

张某可否申请工伤认定?

【齐信说法】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也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已过一年不予受理张某的工伤申请显然是错误的。

“过期工伤”的受害人认为没有过期或有延期法定事由,对有关部门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对于确实已过了法定期限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张某申请工伤认定虽然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应该依法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张某仍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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