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上铁块 高速是否该担责?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奔驰车在G50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一铁块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0万余元。保险公司根据吴某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事后,保险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铁块导致事故发生为由,将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5月1日至6月10日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日常巡查表,证明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问题】

高速公路公司是否该为本次交通事故负责?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收取通行费用,应向驾驶人员提供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服务。本案中高速公路路面上出现了影响通行的铁块,导致吴某车辆在高速驾驶中无法避让而发生事故,产生了车辆损失。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职责。虽然高速公路公司提供了已按工作程序对道路进行了巡查的证据,证明其对高速公路履行了一定的巡查义务,但事故的发生表明其在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未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吴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高速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巡查、养护的情况,结合高速公路的经营收益与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高速公路公司可以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吴某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在其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并未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判令高速公路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损失理赔款60%,合计1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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