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简介】

段某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郑某相识。不久二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还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特别强调: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婚后段某有外遇,提出离婚,同时,郑某也以段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律问题】

婚后约定的关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赔偿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人们不能单独以违反“忠诚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而本案中段某与郑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段某和郑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某有婚外情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段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法院最后判决段某支付郑某赔偿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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