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违建房屋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蓝某与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在柳州市鱼峰区自建的房屋租给周某,周某一次性支付蓝某租金90万元,租期500年。按合同约定,周某有权对现有的房屋进行拆除、改建,所有权归周某,在租赁期间内,遇征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费归周某。后经柳州市行政执法局调查,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化许可证等手续,经协调周某不愿撤离,2013年6月18日、19日,鱼峰区相关部门对违建房屋进行整体拆除,周某眼见租住的房屋不复存在,拆迁补偿又打水漂,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周某将蓝某告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五百年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租金。

【法律问题】

周某可否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齐信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第一,公民可否约定500年的房屋租赁期限?第二,违建房屋可否出租?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依据该条规定,蓝某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最长只能是20年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据此二人约定的500年租赁期限只有20年有效,其他部分无效。

本案涉及的标的物?——房屋系违法建筑,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建房屋没有遵循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扰乱了城市发展规划,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违法,因此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某有权要求蓝某返还已付租金。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周某宣告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责令蓝某限期返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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