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载入离婚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份,高某因有婚外情坚持要与妻子王某离婚,经双方协商高某自愿支付王某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王某所应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当时高某没有现金于是打下欠条,称“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双方协议离婚后,高某以离婚协议书中未记载该笔赔偿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后王某将高某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就是欠条就是一纸欠款协议,本案中打欠条的事由有关离婚,但是这不能改变欠条的合同本质,因此只要欠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有效,是否记录在离婚协议书中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且是否记录在离婚协议书中不影响欠条的有效性,因此,高某拒绝支付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双方约定的“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给”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某可以随时主张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而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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